发布时间:2022-08-02 09:41:40 浏览 :次
近年来由于商标注册条例的完善,对于含有地名商标可注册性的判定一直都是商标授权确权审查实践的重难点问题,为什么这么说呢?
对于地名商标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其实,如果你在注册商标之前,能够通过所在地区的授权同意并且拿到协议书的情况下,可以向商标局说明具体情况,可能会让地名商标在注册申请时免去繁杂的误会因素。除此之外,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但是,大众在注册商标时,也会对《商标法》中所规定内容提出疑问,比如地名是“禁注”还是“禁用”,商标里是“仅由”还是“包含”地名等问题,以下小编将为大家一一解答。
首先,为什么地名商标难以注册成功?
(1)影响公众资源。由于地名属于公众资源,怕地名商标权人不正当的垄断公众资源,个人独占,影响公众自由表达;
(2)误导公众。地名商标对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有误导性,防止持标人通过占用地名误导公众购买意愿;
(3)维护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价值的最重要体现,显著性问题也是根源性因素,同时《商标法》也是为了保护商标的显著性才限制地名作为商标使用。
含有地名的商标对于地域的描述性基本上与所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品类息息相关,比如“绍兴黄酒”,当不会误导地理来源时既不会与商品产地产生关联性时,其可考虑注册成商标。
那么对于什么样的地名商标是可注册的呢?
(1)具有相关公众普遍知悉的固有含义。当地名具有明显有区别于地名的、明确的、易于为公众所接受的含义,并且该含义比其本身所具有的地理含义还要有辨识度;
(2)与其他文字、图形等构成要素组合使用。当商标整体上不仅仅包含地名并且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比如2018年的“上海故事”商标案;
(3)经使用过后获得了“第二含义”。经过大量的使用与宣传获得一定的知名度并且不会让大众误会产地以及商品来源时,可考虑注册。
由于地名天然具有地理描述性,当商标中地名具有以上所说的“其他含义”,可排除一些关于误认误购的问题时,方可申请注册,同时商标局对于有相关证据证明的地名注册商标,会对其通过显著性条款等进一步对其可注册性予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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